《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》
一、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职工医保一个结算年度。
——第四章基本医保待遇第三十条
二、起付标准及报账比例
1.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100元,在职职工支付比例85%,退休职工支付比例87%。
2.一个结算年度内,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, 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%计算。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2000元。
3.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执行参保地标准。
4.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%,未备案、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下降10%。
5.住院(含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、“双通道”药品单行支付管理)医疗费用的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。
——第四章基本医保待遇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三十七条、第三十八条
三、门诊慢特病
在职职工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80%比例支付,退休人员慢特病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 85%比例支付。
——第六章门诊慢特病与普通门诊统筹第四十四条
四、职工门诊统筹
1.待遇标准: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,每次起付标准100元,按60%比例支付,当年度起付标准金额累计不超过300元。在职职工每年可报1500元、退休人员可报2000元。
2.普通门诊可与特殊门诊同时享受。
温馨提示:住院期间不能使用,有第三方责任的外伤不能使用。
该政策来源于《永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》永政办发[2022]16号
五、职工大病保险
1.职工(含退休人员)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暂定为180元/年。
2.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%左右确定,具体标准根据测算情况合理确定。支付比例90%,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。
3.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、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%,支付比例提高5%,取消封顶。
——第七章 职工大病保险第五十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五十四条
该政策来源于《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》(湘政办发[2022]66号),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六、职工生育医保:
1.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1200元。
2.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4000元;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6000元。
3.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未达到限额支付标准的,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。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,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。
该政策来源:湖南省医保局发布《关于调整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》湘医保发【2025】3号,自3月1日起执行。
《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》
一、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。新入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。
——第六章 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
二、起付标准及报账比例
1.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200元,支付比例65%。
2.一个结算年度内,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,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%计算。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。
3.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执行参保地标准。
4.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%,未备案、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下降10%。
5.住院(含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、“双通道”药品单行支付管理)医疗费用的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。
——第六章 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三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
三、门诊保障
一、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门诊医疗保障政策。全面开展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,完善慢特病门诊保障政策,落实高血压、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。门诊医疗保障资金规模控制在当年居民医保基金总额的20%左右,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。
——第六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七条
四、居民大病保险
1.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10%左右。
2.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%左右确定,具体标准根据测算情况合理确定。
3.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,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,分四段累计补偿 : 0 至 3 万 元 ( 含 ) 部 分 报 销 6 0 % , 3 万 元 以 上 至 8 万 元 ( 含 ) 部 分 报 销 6 5 % , 8 万 元 以 上 至 1 5 万 元 ( 含 ) 部 分 报 销 75%,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%。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、返贫 致贫人口大病起付线减半,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,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%。
4.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,对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、返贫致贫人口取消最高支付限额。
五、居民生育医保:
1.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600元。
2.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2000元;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。
3.补助标准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。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,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。
——第六章 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九条、第四十一条、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三条、四十四条
该政策来源于《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》(湘政办发[2022]67号),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
